申请程序
在接到申请后,社署职员会安排约見申请人和进行家访,以查核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及所提供的资料。请注意,所有申请手续均须在香港办理。
一般情况下,如申请人或其监护人/受委人能提供一切所需资料,手续可在4星期内完成。社署会发出申请结果通知书给申请人。
如申请获批,通知书内会列明申请人每月援助金的详细分项,援助金的发放日期、方法及期限。
如申请不获批准,通知书内亦会述明申请被拒的原因。如申请人不同意,可向社会保障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。
发放安排
援助金由社署收到申请的日期 (如由其他机构转介,则为申请日期或转介日期) 或由申请人符合资格的日期起计算,以较后的日期为准。
援助金的发放日期会载於申请结果通知书内(发放日期为每月的1至28日的任何一日,每个案的发放日期有所不同)。发放日期通常为申请日期起计1个月之后。
如果申请人是15至59岁身体健全的失业人士,必须依照社署规定参加「自力更生支援计划」,才符合资格领取援助。
援助金一般会每月一次存入申请人或其监护人/受委人的指定香港银行户口(不接纳联名银行户口)。
在特殊情况下,社署可安排将现金直接送交申请人。社会保障办事处亦可发放现金给有紧急需要的人士。
在领款期间的离港宽限
受助人短暂离港并不影响其可得的援助金额,但其在付款年度内(即每年7月1日至翌年6月30日)離港的总日数不得超出下列宽限:
年老或残疾受助人的离港宽限:每年180天其他类别受助人的离港宽限 :每年60天 如因特殊理由而须在年度内离港超过60天,社署署长可行使酌情决定权,把有关的离港宽限延长至最长达90天。
如受助人因从事有薪工作而离港,而其每月从工作中所赚取的入息及工作时数不少于社署所定的标准,且能提供文件予以证明,有关的离港日数可获考虑豁免计算。有关领款期间离港宽限的详情,请按此。
其他查询:请浏览社署 - 综援计划网页;或向就近的社会保障办事处查询。